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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山布告欄

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師範校院結業生經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年資,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於釋令發布之日起10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併計退休年資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6月5日臺教人(四)字第1134203520B號函辦理。
二、有關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爰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範,發布旨揭解釋令。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於旨揭令發布之日起10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三、如有前述年資,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人事室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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