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8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1120097436A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91年1月9日(91)臺國字第910047888號令訂定
發布之「國民中小學閩南語、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語
言能力檢核要點」第9條規定:「領有前條檢核、培訓及格
證書人員,如未曾擔任該語言教學連續達6年以上,應重新
參加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之認
證。」, 爰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支人員)具有
於91年6月30日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之檢核及培訓成績及格
證明,並於 91年7月取得合格證書者,具有擔任教學支援
工作之資格, 惟教支人員未具有前揭曾擔任該語言教學連續6年以上之證明者,應重新參加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辦理之認證,始具有教授本土語文課程之資
格。
三、援上,前揭連續6年以上教學證明計算,係以該年度聘任前
具有連續該語言任教經驗者均屬之,倘為112學年度擔任閩
南語授課師資,於112年前已於92年至97年教授閩南語課程
者,則具有連續6年閩南語文授課經驗,無需重新參與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之教支人員認證;惟
認定有授課事實者,將由本局比照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
方式登錄人力資源網,其核發年度及認證字號為教育部核
發合格證書,以利採計一般性補助款考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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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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