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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龍山國中

龍山布告欄

轉知--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 除「第4條第1項第4款、第9條第2項、第29條第1項第3款 及第3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1項第3款情形之罰責」 外,其餘條文自112年3月22日正式施行

{{ $t('FEZ002') }}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3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20043877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條文涉各級學校之重點,包括全面禁止類 菸品(電子煙)、加強管制指定菸品(含加熱式菸品), 提升禁菸年齡至20歲,違法學生需接受戒菸教育,並增列大專校院為全面禁菸場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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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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