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總務處|
一、勿於校園內施放爆竹煙火;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已禁止本市河濱公園施放爆竹煙火。
二、有關兒童(未滿12歲)施放爆竹煙火規定部分,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行陪同。」;另禁止兒童施放飛行類(如沖天炮)、升空類(如空中美人)及摔炮類等一般爆竹煙火;「臺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已規範高速公路、大眾捷運系統及高架道路路權範圍內、古蹟、醫院、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等場所及基地範圍 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三、相關資訊請參考:https://www.119.gov.taipei/cp.aspx?n=C74CD8DE69B829A8&s=0871E62CA5F5CC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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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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