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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山布告欄

轉知--教育部補檢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 辦法」第二條附件一及第二條附件一修正對照表各1份

{{ $t('FEZ002') }}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1年10月17日臺教師(四)字第1112604513A號函 及本局111年10月4日北市教綜字第1110139560號函(計 達)辦理。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業經教 育部111年9月30日臺教師(四)字第1112604266A號令修正發 布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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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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