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校園重要公告|
轉知行政院111年2月18日修正公布之「保安處分執行法」 部分條文,定自111年3月31日施行,並以臺灣地區為施行區域。
說明:依教育部111年4月12日臺教學(三)字第1110034166號函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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