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校園重要公告|
一、依臺北市政府109年6月4日府授財務字第1093022505號函暨本校簽准辦理。
二、各場地依教育局規定可重新開放租借之日起至12月6日,經向本校申請許可,「場地使用費」減徵50%。(減徵範圍不含電費、冷氣空調費、停車費、保證金等)
三、場地租借申請之規定及程序,仍請向本校總務處確認。
{{ $t('keywords')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5') }} 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