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校園重要公告|
依據:108年12月18日北市教國字第1083119011號函辦理。
目的: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成績優異或其他表現傑出之學生,予以獎勵,以收見賢思齊之效。並培養學生感恩情懷,感謝師長指導及家長教養之恩。
受獎學生:第一類:應屆畢業生每班第一名,由註冊組依據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提供資料,不必評選。若同分,第一比序為藝術與人文領域成績,第二比序為綜合領域成績,第三比序為健康與體育領域成績。第二類:在學期間,表現傑出之畢業生。(額度為畢業總班級數之三分之一)表現傑出類別:體育、技能、藝能、科學或創作、社團活動、社會或學校服務學習、敬師孝親、助人義行、其他等有具體事蹟者。
評選方式:由各處室主任、組長、九年級各班導師及九年級專任教師先行推薦表現傑出學生(同時符合第一、二類資格者,以第一類學生接受表揚,不佔第二類名額)推薦師長於評審會議中列席說明後離席再交由評選委員會審議決選出表現傑出畢業生3名(本校畢業班8班,推薦名額3名。)若同票,由委員們針對同票數的學生再次審議投票表決。
評選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委員由家長代表2人、專任教師代表2人、行政代表10人(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教學組長、註冊組長、設備組長、訓育組長、體育組長、資料組長)共同組成。評選委員會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受推薦之學生時,應自行迴避。
交件截止日期:109年4月28日(二)下午17:00前。
評選時間:109年5月5日(二)中午12:35召開審查委員會。
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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