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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校網舊公告

請依照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優惠身分票卡使用規定

{{ $t('FEZ002') }} 校園重要公告|

一、依大眾捷運法第49條第1項,旅客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 並支付票價50倍之違約金。同法第2項,前項應補繳票價及支付之違約金,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營運機構公告之單程票最高票價計算。

二、最近屢查獲非具優惠身分之民眾持用敬老卡、愛心卡、雙北市府發行兒童優惠卡等乘車,且違規冒用案件本年度有逐月上升之情形。

三、優惠身分票卡「限本人使用」, 以免違反規定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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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照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優惠身分票卡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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