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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校網舊公告

轉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有關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欄位樣式

{{ $t('FEZ002') }} 校園重要公告|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修正條文業於110年1月20日 公布施行,明定身心障礙情況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 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免重新鑑定者,或101年7月11日 前原執舊制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經換發新制證明者,可核(換)發無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證明。

二、身心障礙證明註記「有效期限」樣式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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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有關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欄位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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