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7月15日臺教社(四)字第1132402496號函
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111年8月22日院臺文字第1110025587號函略
以:為展現國家語言推動一致性,未來國家語言發展報告
或其他文書資料,應參酌「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書面
用語有關規範,優先使用「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臺灣客
語、臺灣台語、馬祖語、臺灣手語」。為配合「國家語言
發展報告」之國家語言建議書面用語名稱,旨揭計畫中閩
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調整為臺灣台語、臺灣客語、臺
灣原住民族語言。
三、本計畫第參點第四項第一款增修為:賽前,由老師帶領學
生閱讀自行創作或改編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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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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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7-29|
{{ $t('FEZ005') }} 132|